“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和谐农村,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容。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中国司法审判机关的最前沿,如何在新情况、新形势下,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结合审判实践,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认识
基层法院作为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广泛、接触最直接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服务基层群众的窗口,要站在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的高度,找准审判执行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和有效的司法服务。
二、降低诉讼门槛,推行便民措施。
基层法院要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多措并举,推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并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从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各诉讼阶段为农村当事人提供便利,力争达到快立、快审、快执涉农案件。二是采取庭前调解、判前释法、判后附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措施,使农村当事人打官司打的明白。三是通过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司法救助规定给予减、缓、免收诉讼费,对相对弱势一方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亲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
三、构建以调解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强化法院调解。人民法院要坚持“应调尽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强涉农案件调解工作,及时疏导农村民间纠纷,有效的缓解农村社会矛盾。
二是加强人民调解的指导,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化解自身矛盾的重要方式。因此,要充分发挥其遍布基层、深入群众、便捷、灵活的特点和优势,把大量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解释,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凡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等,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应予以支持。通过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
四、大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大多村民法制意识淡薄,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层法院要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向人民群众介绍法院的办案程序,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质。基层法院可以采取定期组织以农民如何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讲座,以便增强农民依法维权的能力。还可以充分发挥巡回法庭的作用,选择婚姻纠纷、抚养、赡养等方面的典型案件到案发地进行公开审判,有计划地组织农民旁听庭审,从而引导、促进农村形成尊老爱幼、崇德守纪的良好风尚,有效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