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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促执行,当场履行29万元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9-07-08 15:22:09



    7月4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某当场履行29万元执行款,申请人周某撤回刑事自诉。

    原来,申请人周某和被执行人宋某于2017年签订了一份无缝钢管买卖合同,周某按照约定交付货款定金20万元,交货期届满,宋某未向周某交付货物,经过多次催要,仅返还3万元定金,周某认为宋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构成违约,遂向殷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宋某双倍返还定金,最终经法院判决,宋某应返还周某款项共计29万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周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打电话给宋某,但始终无人接听,上门也没有发现其身影。5月27日申请人周某给执行法官打电话,说有人在沧州市盐山县某管道有限公司内发现宋某身影,得知其位置线索后,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当天将宋某拘传到法院,来到法院的宋某一直在“哭穷”,称自己做生意赔了钱,没有能力还钱,鉴于此,执行干警依照法律程序将宋某送到拘留所。

    15日拘留期满,宋某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仍然拒不履行,执行干警依照法律程序再一次将宋某拘传到法院并送拘留所。与此同时申请人周某提起了刑事自诉,根据周某诉求,执行干警依法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宋某为沧州盐山某管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一直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并与其他公司一直有经济来往,宋某属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就在执行干警准备采取下一步措施时,宋某家属来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承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在执行法官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宋某并当场履行了全部执行款,申请人周某申请撤回自诉。

    原来执行干警在沧州某管道有限公司调查期间,与该公司有经济往来的客户发现有法院在调查这一情况后,询问了其他相关负责人,宋某家属了解这一情况后,为了不影响公司利益,流失客户,同时也迫于执行压力,这才找到执行法官主动履行了义务,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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