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在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送达是否规范、合法,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结工作。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送达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送达主体不特定。司法实践中,送达工作有的由法官完成,有的由书记员或法警完成,送达主体的不特定、不规范导致了送达效率不高。
二、程序法规定的一些送达方式难以实现。在留置送达时,邀请见证人困难,相关基层组织碍于情面多数情形下不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造成了留置送达方式形同虚设,难以实现。在邮寄送达时,对于法院的传票以及不利于己的判决书等,当事人拒签,造成了法院送达工作的困难。
三、签收人范围狭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向当事人进行送达时,应由本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在实践中,有时一方当事人仅提供了受送达人单位的地址,在向受送达人单位送达时,往往是其单位同事或收发室代为签收,此时的签收人本身并不十分合法,一旦当事人在开庭时未到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选择缺席审判,而是再次送达。这种重复送达拖延了审限,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加重法院工作的负担。
四、当事人恶意规避送达。宣判后,于己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会选择“消失”,电话不接、邮寄送达家中无人,造成审判周期过长,当事人不满。
五、滥用公告送达。为避免与被送达人之间的冲突,尽快拿到法院的一纸判决,不管何种案件,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个别离婚案件中,受送达人在并未失踪,甚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法院判决与配偶解除了婚姻关系,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对于以上的一些问题,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有如下建议:
一、建立专人送达制度。送达可由法警、书记员或立案庭专门负责,这样既有利于规范送达工作,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采取照像、录像等办法,客观准确的记录送达过程,进行留置送达。
二、建立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在立案阶段,由双方当事人提供自己的详细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依据该地址进行送达,对于按照该地址送达不到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建立协助人制度。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双方当事人各提供一名协助人,在当事人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找协助人帮忙寻找和联系。
四、离婚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慎用公告送达。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往往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处理不好,不但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婚姻等案件,要慎用公告送达,只有在当事人提供受送达人失踪等确切证明的前提下,才能使用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