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坚持巡回审判 服务乡村百姓

  发布时间:2019-05-28 15:40:21


    巡回审判是落实司法为民原则的制度设计,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需要,服务于新时代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必须长期坚持下去。

  巡回审判作为一项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原则的法律制度,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基本精神,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地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真正起到了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人民法院到农村地区的巡回审判制度,合理照顾和解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相当一部分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文化素质还不高。不少人因官司而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到乡村、进深山就地开庭,化解纠纷,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劳动报酬等纠纷及时给予解决,这种便民的司法服务、灵活的审判模式,切实能够达到解民忧、释民惑、排民难的良好社会效果。这些让农民群众亲切称为“田埂法官”“草帽法官”的司法工作人员出现在百姓面前,打破法官的“神秘感”,让老百姓能一睹人民法官的亲切形象,感受到法官的亲和力。因此,巡回审判这一蕴涵着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方便百姓、服务百姓的司法为民灵魂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现实中,巡回审判确实会使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增加许多。尤其是员额制后,入额法官办案任务重了,有人认为巡回办案会影响到员额法官办案任务指标的考核。因此,一些地方巡回办案出现了弱化倾向。笔者以为,巡回审判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需要,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大大服务了新时代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必须长期坚持下去。

  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三农”的能力。在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的偏远地区,就地开展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调解纠纷,就地立案、开庭、调解,当庭裁判,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要求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巡回审理的效果和水平。

  其次,我们要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和初心,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持之以恒,开展巡回审判,就必须不断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把广大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真正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全力以赴为群众排忧解难,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工作目标。用真诚的态度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用切实的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掌声与喝彩。开展巡回办案,让法官零距离地接触到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喜怒哀乐、所思所盼,基层群众生产、生活的状况特点、矛盾问题,发展的目标方向、重点难点,切身感受、得到准确信息,才能为乡村振兴出真招、出实招。

  再次,应及时出台规范性意见,对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审理程序、巡回方式等进行具体规定,便于实践操作应用。

  最后,还要建立完善相应的考核监督机制,从人员配备、审判质效考评体系、经费和物质装备等方面给予保障,以不断完善巡回办案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防止巡回审判“阵风式”“季节性”,及时回应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提高巡回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政治处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96534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