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珂瑞来贸易有限公司、杜瑞坤:
本院受理原告彭静诉被告梁雪峰及第三人安阳市珂瑞来贸易有限公司、杜瑞坤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单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军林
电话:0372-2097746 0372-2097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