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4-24 2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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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温少飞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单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法官:王宏林
电话:2097719
责任编辑: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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