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2-11 11:55:25
覃荣生、吴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彭国生
电话:0372-2097766
责任编辑: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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