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4-02 11:40:41
王记月: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2017)豫0505刑初69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05执2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不报告财产、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本院将依法予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王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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