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高效、便捷、和谐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有着重要作用。审判人员的调解技巧对诉讼调解的成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和选择不同的场合及主体进行调解,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现将审判实践中总结的有关调解技巧经验交流如下:
一、“趁热打铁”。即案件受理时立即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趁热打铁”一般适用于标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身份或对法院比较信任以及初次涉讼等纠纷,如欠款、借贷、一般债务、相邻关系等。此刻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并且对法院认可自己的理由寄予希望,纠纷初期事态尚未扩大,矛盾不尖锐对立面较小,及时解决纠纷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诉讼调解。
二、“冷却处理”。即案件受理后不急于调解,等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调解。“冷却处理”一般适用于当事人感情比较冲动、对立情绪强烈或者抹不开面子以及一气之下引起的纠纷等,如离婚、损害赔偿、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此刻当事人正处在气头上,比较固执,都恨不得值对方于死地而后快。因此,必须等待一段时间,让当事人气消了,情绪稳定了,考虑成熟后,有了调和的余地和基础再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防止夜长梦多,避免当事人反悔而前功尽弃。
三、三方调解。即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法院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四、效率、成本法。即以快速、成本为出发点进行调解。在当事人为调解方案中的给付标的大小争执不下时,引导当事人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并提醒当事人如判决所可能的二审程序及执行程序。如缩短给付期限,一次性给付,当场兑现等,能使僵持的矛盾顺利得到解决。
五、情感法。即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启发他们回忆过去,恋在以往的交情、友情、感情的份上,积极做调解工作,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六、感动法。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促成调解。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着想,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往往能让当事人深受感动,接受法官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