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夏新华诉被告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尚瑞军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被告管辖权异议书、本院(2018)豫0505民初271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对裁定书提出上诉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刘家梁
单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邮编:455004
电话:0372-2097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