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3-04 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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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申请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殷都区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单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黄咏梅
电话:0372-2097711
责任编辑: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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