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00005123151502、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为林州市振晨煤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林州市祥鑫机械厂、付款行为浦发银行安阳分行营业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00005123151502,票面金额计人民币伍万元整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邵红梅
联系电话:0372-2097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