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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案例——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6-12-30 09:00:00


     被执行人名下有轿车,却拒不申报个人财产,被依法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然拒不履行,情节恶劣,被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梁某因被告人刘某某的装载机刹车失灵不慎将梁某的左脚挫伤将刘某某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3)殷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限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梁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残疾用具费共计211 213.94元。刘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梁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4日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刘某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因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而未报告,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5)殷执字第13号拘留决定,决定对刘某某拘留15日,并于2016年9月14日对刘某某执行拘留。2016年9月25日,梁某以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控告,该队未接收其材料,建议其向本院提起自诉。2016年9月27日梁某向本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2016年9月27日本院对刘某某提前解除拘留并决定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另查明,刘某某名下有牌照为豫EXH939号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且有一辆装载机。刘某某被本院拘留前仍在驾驶该别克牌轿车,并表示其为该车缴纳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经过审理最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梁某控告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刘某某被本院拘留前仍在驾驶其名下的别克牌轿车,未履行判决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对其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拥有轿车,却拒不报告财产,在被拘留期间仍然不履行法律义务,故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孔,应该予以严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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