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拒执案例——崔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6-11-01 11:57:42


    被执行人崔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将法院解封的房产、车辆偿还,仍然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故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后来被执行人崔某与申请人又达成了长期和解协议,并且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故法院判决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节某与被告人崔某、敦某、李某、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阳中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2014年6月9日,安阳中院作出(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查封崔某房产一套、车辆三辆。2014年8月14日,安阳中院作出(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50号判决,崔某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节某借款人民币5 412 177.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崔某等人承担52 461元(含保全费5 000元)。民事判决生效后,崔某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14年10月10日,节某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属本院管辖,安阳中院于2014年10月20日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向崔某等人送达(2014)殷执字第583号执行通知书。2015年3月31日,崔某等人与节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节某同意将查封崔某等人的房产、车辆全部解除查封;崔某等人自愿将解除查封的房产、车辆抵押借款大约100万元左右偿还给节某,剩余借款及利息,在两年内分期全部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院据此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殷执字第583-1号执行裁定,将之前查封的房产、车辆全部予以解除查封。之后,崔某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节某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崔某在有资产、收入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经过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自己具有偿还自诉人借款的义务,在自诉人对崔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崔某自愿与节连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将法院解除查封的房产、车辆抵押借款100万元左右偿还,其余款息两年内还清。法院据此将上述房产、车辆解封后,崔某未履行协议。节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后,崔某仍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崔某辩称已经与节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意见,经查,节某亦当庭对崔某行为表示谅解,且有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予以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崔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崔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最终判决被告人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崔某在法院解除查封后,完全可以通过变卖车辆等措施履行生效判决,但是其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崔某在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及时和自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被判缓刑。

责任编辑:执行局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618624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