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关于消极执行案件筛查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20 10:07:07


    第一条  为确保执行工作廉洁、高效,彻底消除消极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极执行行为的情形:

    (一)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予受理;

    (二)对于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推诿执行;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而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应当予以受理而拒不受理;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

    (六)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或者其他财产;

    (七)其他故意拖延或推诿执行的情形

    第三条  执行局局长通过对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卷宗抽查、投诉建议、联系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解,发现消极执行的及时与承办人联系核实情况。

    第四条  发现确实存在消极执行的,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要求承办人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局长审核,审核通过的存入卷宗。

    第五条  对于限期内审核不通过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条  如有和上级法院相关制度不符的,按上级法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6月25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95404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