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执行流程顺畅,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网络执行警示的提示、交办、督促、汇报。
第三条 执行异常情形:
(一)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的要求且无法定事由超期限办理案件的相关情形;
(二)未按照案件细化考核指标规范完成工作步骤的相关情形;
(三)案件当事人所反映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执行综合科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卷宗抽查、投诉建议等方式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对于抽查中发现确实存在执行异常情况的,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要求承办人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局长审核,审核通过的存入卷宗。
第六条 对于限期内仍消极执行或者无执行结果的,需承办人向局长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如没有正当理由仍然不执行的,交由院纪检监察室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