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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信访接待及案件办理工作流程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9 11:19:59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做好执行信访工作,破解执行难,结合我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局综合科负责办理、统一协调执行大厅接待和信访工作,在执行大厅设立专门信访接待窗口和执行信访专干负责执行信访案件接待、登记、交办等工作。执行信访专干对执行局局长直接负责并代行信访交办、督办职权,业务受院信访办指导。

    第三条 执行大厅负责立案咨询、接待受理反映执行内容的信访事宜;承办党委、政府、人大及上级法院等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转办的信访事宜。 

    第四条 通过执行大厅立案咨询、信访接待,进行法律宣传解答法律咨询,以各种形式为来访人员作好诉讼指导。 对不属于执行信访范围的信访案件,要积极引导信访人到相关窗口办理。  

    第五条 坚持文明接待,接待时做到热情、耐心、负责,为来访群众提供帮助,排忧解难。 

    第六条 对执行信访案件实行统一登记交办制度,信访执行专干应认真做好接待、登记工作,并于每个工作日下午五点前将登记的接待案件按照案件流程交办给执行局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信访交办通知单后,三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来访人,同时应该报信访专干备案。

    第七条 对执行大厅接待的执行信访案件,接待时的流程负责人为信访案件办理的第一责任人,该部门为第一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在收到信访交办通知单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来访人。 

    第八条  在执行大厅实行每周一、三、五下午局领导轮流接待制度,由执行局正、副局长轮流接待来访群众,负责并落实现场调卷、现场答复、就地交办的信访工作机制。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或者上级法院督办、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由信访执行专干统一接收并登记造册,于2日内按照流程交责任部门,限期办结并全程督办。 

    第十条 对执行信访专干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事项,执行局各部门要及时按要求期限报告情况,没有期 限要求的应在3日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凡上级督办、交办的案件,执行局承办部门办结后,应在限期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执行信访专干统一呈报。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接待纪律,注意文明用语,对群众来访严禁敷衍推托,严禁置之不理,对来访事项要认真登记,能当面解答的,应当面解答;能通过宣讲法律说服群众的,应宣讲法律;同时,要主动为群众提供执行诉讼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对在执行大厅内缠诉、滞留的来访人员,接待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其中对执行信访专干处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汇报部门负责人和局领导共同做好工作,不准擅离职守和放任自流。 

    第十四条 对确属无理取闹,长期逗留,严重妨碍诉讼和工作秩序,经教育无效的来访人员,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转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执行局综合科要定期分析信访接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应负责每年信访工作情况的年终总结,及时完成信访信息的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凡有以下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搁置不理、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的; 

    (二)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多次赴省、赴市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当事人反映有理而未依法纠错或未依法及时办理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按规定要求,应到现场处理集体上访问题而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未到,给处置工作造成被动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群众,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六)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信访情况,致使延误处理问题时机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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