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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关于分段式执行流程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19 11:01:09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内部的监督、制约和管理,全面推进我院分段式执行流程管理改革,构建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监督有力的分段式执行模式,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执行局下设执行综合科、执行裁决庭、执行警务大队。

    执行综合科的职能为执行启动、信访接待、信息宣传、报表统计、调研、网络查询、司法拍卖等;执行综合科下设执行综合组、执行启动组、网络查询组、司法拍卖组。

    执行裁决庭的职能为对在执行中所有需要合议的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进行合议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执行警务大队的职能为对裁决庭的裁决、决定予以实施,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材料,查询相关财产信息,对执行局的安保及相关秩序予以维护;执行警务大队下设执行送达中队、执行查询中队、执行实施中队、诉讼保全中队。

    执行异议审查由行政审判团队进行审查(流程另行规定)。

    二、分段式执行的流程节点及职责分工

    分段式执行流程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案件裁决、执行实施四个执行节点:

    (一)执行启动

    责任部门:执行局综合科、执行启动组,主要职责为:

    1.对各类执行案件进行签收、审查、登记、移转;负责约见执行法官及执行当事人材料的传递;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立案信息及执行风险,同时向其询问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

    3.对立案受理的案件进行财产保全情况核查、复印相关保全材料。

    4.负责执行信访登记,并对信访案件进行交办、处理或重新启动信访案件的执行。

    5.负责恢复执行案件的财产线索的初查。

    6.及时将执行启动的措施录入执行系统并对所有执行案件进行流程监控。

    7.执行启动组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财产查控

    责任部门:执行综合科财产查控组、执行警务大队执行查询中队,主要职责为:

    财产查控包括网络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工作,具体如下:

    1.利用网络查询系统,对已经立案的执行案件进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等查询。

    2.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等义务主体的户籍(或暂住地)、宾馆住宿、房产、土地、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及工商、税务等相关资料。

    3.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配偶、担保人等相关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调查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社保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4.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告知提供财产线索。

    5.及时将在执行查控阶段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录入到执行系统。

    6.委托司法技术管理科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并协助司法技术管理科办理评估、拍卖、变卖等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7.财产查控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案件裁决

    责任部门:执行裁决庭,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和作出案件中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变卖、解封等裁定。

    2.负责审查和作出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需要录入失信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决定。

    3.负责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4.负责审查和作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评估、拍卖等裁决。

    5.负责审查和作出不予执行、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审查的裁定;负责制定多名债权人的参与分配方案;负责财产拍卖、变卖保留低价确定。

    6.负责审查和作出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执行案件中涉嫌犯罪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7.负责制定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和应急预案。

    8.其他需要合议决定的事项。

    (四)执行实施,责任部门:执行警务大队,主要职责为:

    1.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决定等执行相关法律文书。

    2.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人工查控。

    3.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拘传到庭并做相关笔录,对相关财产线索进行收集。

    4.依据执行裁决庭的裁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划拨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依据执行裁决庭的裁决或决定对冻结、查封的财产予以处置。

    6.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相应的调查、谈话等笔录。

    7.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债务的案件引导申请人书写结案申请。

    8.执行由执行启动组移送的行为执行的案件。

    9.执行实施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分段式执行工作流程:

    (一)执行启动工作流程:

    对诉讼服务中心移送的各类执行案件,一般进行以下处理:

    1.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当日内完成对移送案件的初步审查、登记并启动网络查询;

    2.应自收到案件之日2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执行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

    3.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及时移交执行警务大队进行送达。

    4.应自收到案件之日3日内将被执行人名单移交执行裁决庭进行失信审查。

    5.在收到执行案件当事人递交的除执行立案材料外的其他材料后,应在当日移送至相应的执行流程内勤。当事人要求面谈的,应及时与裁决庭、执行警务大队内勤取得联系并安排约见。

    6.对执行流程进行全程监控,对将要超出流程规定时间或者期限的及时提醒各流程部门负责人。

    (二)财产查控工作流程:

    1.综合科网络查询组应自接到网络查询通知2日内将需要查询内容输入网络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予以集中查询,经查询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在当日将查询内容通过内网通发给执行裁决庭,并根据裁决庭的裁定当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2. 经网络查询未能查到财产线索或者财产不足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执行警务大队查询中队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予以集中查询,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在立即将查询内容递交执行裁决庭,并根据裁决庭的裁决当日采取控制措施。

    3.对查封、冻结、扣押的相关财产的,负责财产查控部门应于3日内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并依据申请人的拍卖申请于2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执行裁决庭审查。

    4.在接到执行裁决庭作出的评估、拍卖决定后5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技术处进行评估。

    5.在接到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2日内将相关财产进行网络拍卖操作。

    6.对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进行财产申报的,区分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视情况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工商档案及股东出资情况、向税务管理部门查询税务缴纳情况等;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视情况向公安机关查询其户籍和家庭成员信息或暂住地、宾馆住宿情况,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等;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查询被执行人的社保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4)未列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配偶、担保人等相关债务人的财产信息,视情况查询其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

    7.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并告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并要求申请人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采取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执行裁决工作流程:

    1.依据送达情况三日内对失信人名单录入进行审查决定并及时通知网络查控部门。

    2.在收到财产查控部门转来的财产信息后当日审查并作出做出网络拍卖、查封、冻结、扣押裁定及时移转到财产查控组。发现情况紧急的,财产可能损毁、灭失、流失、转移的,应在收到财产信息立即作出相关裁定或者决定。

    3.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或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4条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在收到通知或者申请人申请后3日内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并及时移送执行警务大队实施,情况紧急的应立即作出。

    4.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的,应及时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

    5.对执行案件需要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该在执行期限内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6.案件执行完毕的,应自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解除财产控制措施的裁决或者裁定。

    7.对其他在执行案件中需要裁决或者决定的事项,应在5日内作出相关裁决或者决定。

    (四)执行实施组工作流程:

    1.应自收到内设机构移交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日内,通过人工送达或者邮寄传票等方式进行送达。

    2.对经传唤在指定期间内未到庭的被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至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等进行查找,同时应向当地居(村)委会询问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制作执行笔录。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应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7日内至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等进行查找,同时应向当地居(村)委会询问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制作执行笔录。

    3.对经传唤在指定期间内到庭的被执行人及查找到的被执行人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制作执行谈话笔录。

    4.在送达或者传唤被执行人等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114条等规定的暴力威胁、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将情况反馈给执行裁决庭,并依据执行裁决庭的裁决于2日内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并立即以电话或者信息等形式报执行裁决庭备案。

    5.依据执行裁决庭的决定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于2日内采取拘留、罚款、发布悬赏公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6.依据财产查控部门的通知,协助评估鉴定或者强制腾房等行为。

    四、附则   

    (一)案件在各流程环节中,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各部门须在既定期限内交接案件,交接时须将有关材料及流转表一并移交,并在系统中将案件信息发送至相应的执行流程组。流程监控由执行综合科负责。

    (三)特殊案件无需按照上述执行流程办理的,报批后可进行特别处理,同时需将案件材料一并移交正在办理此案件的执行流程组。

    (四)各组之间要权责明确、团结协作,遇重大执行行动由局里统一调配人员。

    (五)本规定中所指“日”均为工作日。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法院相关规定办理。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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