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裁决庭王宏林通报了两起拘执罪的典型案例。《安阳晚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出席发布会。
拘执案例3、
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辆,却不如实申报,并且转移股权,情节恶劣,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认罪,态度恶劣,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傅某某与被告人张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了(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785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2)殷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傅某某货款409 675.04元及利息。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张某未履行判决内容。傅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之后张某拒不履行判决。2016年10月9日,张某填写的本院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载明: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栏填写为无,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栏填写为无;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栏填写为无。张某于2017年1月10日在本院所做笔录中载明,称其有一辆牌号为豫ELN0XX的黑色轿车,其他没有财产、没有存款、没有股权、没有收入,雷诺4S店的股份因欠款在2016年左右抵押给武某某。
经查,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3月8日投资500万元设立洹河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同年7月份,该公司增资500万元,张某持股比例99.5%,投资金额995万元。2016年3月7日,张某将股份全部转让给其妻子郭某。2016年2月5日洹河公司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贷款450万, 2016年9月21日以正常收回的方式结清。张某名下有牌照为豫EZT7XX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牌照为豫ELN0XX雷诺小型轿车各一辆。
另查明,因拒不执行判决,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其患病,不符合拘留所收押条件,未予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傅某某指控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经查,2015年10月29日民事判决生效后,洹河公司在2016年2月5日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贷款450万,2016年9月21日以正常收回的方式结清。上述事实证明,张某在2016年3月7日将洹河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其妻子郭某的前后,洹河公司仍有资产且正常经营。2016年10月9日,张某未申报上述财产变动情况。张某名下的两辆轿车没有过户给其他人,且其在2017年1月10日在笔录中明确称其有一辆豫ELN0XX的黑色轿车,但在之前申报财产时没有申报,现在又称两辆车均已经被人扣押,又不提供扣押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完全可以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但是不如实申报财产和转移股权,逃避执行意图明显,其被司法拘留(有病未实际执行)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在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拒不认罪,拒不履行,其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两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