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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都区法院召开打击拒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一)

发布时间:2017-12-08 11:10:36



    12月8日上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执行局副局长陈捷锋介绍了殷都区法院今年打击拒执犯罪的具体做法,并通报了两起拘执罪的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由裁决庭王宏林庭长主持。《安阳晚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出席发布会。

拘执案例1

    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却拒不履行16万元的判决义务,进入执行程序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丁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殷民三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限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丁某某借款本金16万元。逾期未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也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和申报财产,被告人刘某某名下有豫EDD0XX哈飞轿车一辆,刘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自诉人丁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某取得了丁某某的谅解,最终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自己拥有车辆,完全可以通过变卖车辆等措施履行生效判决,但是其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及时和自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拘执案例2

    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使用别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还以别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出租,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进入执行程序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然拒不履行,情节恶劣,被依法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李某甲与被告人韩某某及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4)殷民三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判决韩某某、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李某甲借款16万元及利息。2015年7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于2015年9月26日生效,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韩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

    2016年8月18日,自诉人李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经查,被告人韩某某为逃避债务,避免其名下的银行卡资金被法院冻结、划拨,而使用连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民事判决生效后近一年来流动资金达一万余元。2016年1月24日,韩某某与李某乙签订协议,因韩某某无法以自己的名义买房,约定借用李某乙的名义购买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口某房屋一套,面积108.69平方米,房屋价款1771647元,当时韩某某已向开发公司缴纳首付1 071 647元。本案案发后,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依法查封该套房产。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李某甲控诉被告人韩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对于李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指控韩某某在铁佛寺新村有住房一套(300余平方)的事实,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该部分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对于李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对韩某某应在3年以上量刑的意见,经查,现有事实与证据,无法认定韩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对该控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韩某某辩称不知道民事审理情况的辩解意见,经查,民事判决书依法以公告方式送达,且韩某某供述称为避免其名下的银行卡资金被法院冻结、划拨而使用他人的银行卡,故对韩某某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韩某某辩称没有以李某乙的名义购买房产的意见,经查,证人李某乙的证言、韩某某与李某乙所签订的协议书、收据、广发银行进账单、买卖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韩某某以李某乙的名义购买房产的事实,对于韩某某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认为韩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予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韩某某至今不供述其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的事实,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且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情节恶劣,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韩某某在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仍然拒不认罪,情节恶劣,应该予以严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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