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减少诉累,缩短案件诉讼周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今年下半年以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立足实际,更新理念,主动作为,大胆创新,结合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强力推进诉前鉴定与诉中鉴定并行、优势互补的司法鉴定新模式,助推矛盾多元化解,努力打造具有殷都地方特色的司法技术服务经验和做法,收效明显。截止目前,该院共受理民事司法鉴定评估案件330件,其中适用诉前鉴定的198件,占总收案数的60%。诉前鉴定实施半年来,司法鉴定制约审限的“肠梗阻”得到有效解决,助推审判质效得到大幅提升,民事案件平均结案周期较同期缩短81天,在确保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的同时,办案周期大幅缩短,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大幅降低,人民群众在司法技术服务中的获得感不断增强,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一是诉前鉴定案件范围明确界定。为确保案件质量,该院明确界定诉请司法鉴定适用案件类型范围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各类保险合同涉及赔偿的纠纷案件及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纠纷。
二是立案前诉前鉴定主动介入。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立案时,立案庭对当事人诉求进行初步审核,确定需要司法鉴定后移交专业审判团队指定专人联系双方当事人,同步发出《诉前司法鉴定服务指南和温馨提示》,以遵循自愿及双方同意为原则,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诉前鉴定程序,并及时指导如何提供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在此基础上,按随机或双方共同协商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并对鉴定过程全程跟踪,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及时准确完成鉴定,尽快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完成诉前鉴定工作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或直接提起诉讼。
三是审判中强化诉前鉴定结果运用。司法鉴定结论出来后,主审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或者委托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直接交立案部门立案后出具调解书;委托社会民调组织调解后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确认的,依法交立案部门立案后,出具调解确认书。调解不成,由承办人告知原告依法起诉后,分配至原承办人继续办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无其他证据证明,仅以诉前鉴定程序违法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不予准许,有效杜绝了案件因鉴定问题反复“翻烧饼”而增加当事人诉累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