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院庭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同时也为了缓解审判、执行力量不足,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局)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办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着力采取四项措施完善院庭长办案制度。
一是明确院庭长办理案件任务。明确规定院长每年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办理案件不得少于2件,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6件,各业务庭(局)长担任主审法官办理案件不得少于所在部门人均办案数量;同时要求院庭长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重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了解掌握案件工作动态。
二是科学界定院庭长办理案件的范围。为更为有效地发挥院庭长和审委会委员指导示范功能,将院庭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办理案件的范围界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各类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各类案件。
三是严格规范院庭长办理案件的程序。 明确要求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特别是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院庭长作为审判长要最后发言,以免影响其他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意见;同时要求要带头遵守审判流程管理,特别是开庭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四是完善院庭长办案考评措施。在对院长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专门增加办理案件情况一项作为履行审判职责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副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所办理的案件实行双重考核,即在个人单独考核指标体系中增加办理案件指标,同时按照分管业务部门实行归口统计,归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