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磕磕碰碰的小摩擦,有时只需一句简单的道歉,相信对方亦会体谅。但如果为“要面子”,便很容易将矛盾扩大导致伤害。10月26日,殷都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和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6月21日晚,被害人范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东门岗地摊吃饭时,与被告人杨某、堕某、李某等人发生口角,引起打架。杨某、堕某、李某均用啤酒瓶砸范某头部,致使范某面部创伤累计7.2cm。经鉴定,被害人范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三被告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范某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范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堕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均为共同犯罪。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杨某、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三被告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调查,可以对三被告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