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是最高人民法院解决异地执行难而推出的一项执行工作措施,但该措施自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适用率普遍较低。以殷都法院为例,2013年仅有3件,2014年仅有2件,2015年仅有4件,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申请人同意委托率低。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担心外地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对其能否公正执法心存疑虑。二是委托执行效果不理想。主要原因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外,部分法院不重视委托执行工作,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沟通不畅、相互推诿影响执行效果。三是委托执行期限过长。委托执行程序较为繁琐、中间环节太多,基层法院委托外省法院执行,需通过本省中院、高院、受托省高院、受托省中院,然后才能到达受托的基层法院,造成委托执行期限普遍延长。四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于受托法院执行不力或执行不公的行为,法律虽然赋予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有监督权和催办权,但因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很难有实际效果。
为此,建议:一是简化委托手续。建立同级法院之间直接委托执行工作机制,减少中间环节,不再通过中院、高院层层转交,有效缩短执行周期。二是建立有效的委托执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委托执行的案件由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进行双监督,委托法院认为案件因人为等原因久拖不决的,可以向受托法院发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委托执行的案件进行督办,同时由受托法院对案件承办人应视情况予以责任追究,并将委托案件的办理纳入部门及承办人个人绩效考核的范畴。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吸收司法行政部门、政府宣传部门、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并将宣传内容拓展至委托执行的比较优势等,增进群众对委托执行的了解和认可。四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尚未颁布《强制执行法》,所以,关于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各地法院无论是从立案收费方面,还是执行方法方面,差异很大,随意性很强,而最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机关解决,尽快制订、完善强制执行法,并将委托执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一系列问题,作为《强制执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从而使委托执行工作每操作一步,都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