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是为解决“执行难”,消除异地执行所带来的问题,而推出的一项执行工作体制,但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应用,制度适用率非常之低。以殷都法院为例,2013年至2015年委托执行的案件仅为35件。
经调研发现,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申请人同意委托率低。实践中,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申请执行人对外地法院是否公正执法大多心存疑虑,加之委托执行案件通常执行率偏低,造成申请人大多不同意委托。二是委托执行效果不理想。主要原因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外,相当一部分法院存在不重视委托执行工作,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存在沟通不畅、相互推诿、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形,影响了执行效果。三是委托执行期限长。基层法院委托外省法院执行,程序上要层层通过本省中院、本省高院、受托省高院、受托省中院,最后才能到达受托的基层法院,委托执行程序较为繁琐、中间环节太多,造成委托执行期限普遍延长。四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于受托法院执行不力或执行不公的行为,法律虽然赋予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有监督权和催办权,但因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很难有实际效果。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吸收司法行政部门、政府宣传部门、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宣传,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并将宣传内容拓展至委托执行的比较优势等,增进群众对委托执行的了解和认可。二是严格责任机制。案件承办人因工作失职、擅弄职权、有法不依而致使委托案件久拖不执的,应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委托案件的办理纳入部门及承办人个人绩效考核的范畴。三是简化委托手续。建立同级法院之间直接委托执行工作机制,不再通过中院、高院层层转交,有效减少中间环节和缩短执行周期。同时,这一规定也将省高院执行局从办理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明确执行分工、提高执行效率。四是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各方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逐步建立“委托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受托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五方齐集的网络联动机制,及时共享执行线索、互通执行信息,将委托案件的办理透明化,随时予以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