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用卡“花明天的钱”目前已经成为很多人的选择,然而银行一旦催收就要立即偿还,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10月10日,殷都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李某,河北省磁县人。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银行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5000元。之后,他一下子感到了花钱的“爽快”, 2013年6月23日,李某将信用卡的透支额度申请到20000元,不知不觉中,钱便被挥霍掉。感觉尝到“甜头”的他,采取边透支边还款的方式使用这张信用卡,截止2013年12月12日,共透支本金17667.61元人民币。经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拒不还款并 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催收。银行方面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殷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其系初犯,鉴于归案后已由亲属代为偿还了透支款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