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来我家强制执行封门,因为我当时头脑发热,不懂法律,妨碍你们执法,现在静下心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希望你们能够谅解……”这是9月2日,在殷都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内,被执行人王某的儿媳妇刘某一脸焦急地边为丈夫求情,一边道出自己的懊悔。
原来,被告王某是安钢退休工人。1980年,被告从梅元庄第十三生产队张某处购买住宅一处,其东面、南面与三原告周某、吴某、郑某的宅基地相邻。2002年10月,被告将该处房产翻盖,在建北屋时,其东墙基地放大向东突出,占用三原告宅基地三十厘米宽,原告阻止其施工,由于被告地基放大处在地表以下,不影响原告宅基地的使用,在被告保证其墙体不侵占原告宅基地的情况下,立下字据,被告才得以施工。宅院建好后,被告的大门仍朝北方,被告在其东墙上又加开一院门,朝向原告宅基地,原告一致反对,并且将该门口封堵。当时老宅基地是以生产队为单位,建在本队的土地上,原告的宅基地属于第十四生产队,被告所购买的宅基地属于第十三生产队,两个队的宅基地不存在重叠现象。2014年1月,被告又擅自将东门打开通行,损害了原告宅基地利益,多次交涉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原告将王某告上法庭。
殷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对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没有法律依据时,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原、被告的通行习惯是三原告由该案争议通道通行,该案争议的通道不是被告王某进出通行所必须的通道,其可以从北门通行。为了更好的处理相邻关系,方便双方当事人的生活,法庭认为维持原来的通行状况,更有利于原、被告和平相处,促进邻里关系融洽,故关于原告要求将被告宅基地东门封堵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合理部分,即被告王某将东门自行封闭,由北门通行。被告王某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遂又向安阳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后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结果。
2015年6月29日,三原告申请法院对王某强制执行,法院于当月10日向王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王某仍不履行。
9月2日,殷都区法院执行干警对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在这过程中,却遭到被执行人王某及其丈夫、儿子和儿媳的强烈反抗,导致多名执行法官受伤。后法院依法将其四人强制带离现场,当执行法官要将王某的儿子刘某送往拘留所时,王某等四人看到法院动了真格,当即认识到错误,表示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不再阻碍法院执行。但为了为维护法律权威,制裁阻碍执行公务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执行法官当即宣布了对王某儿子执行司法拘留的决定书。最终该案才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