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藏獒咬伤六旬老人 法院判决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5-09-28 16:02:14


    一名年过六旬的老人被藏獒咬伤后,向自己养老的敬老院和养狗主人索赔医疗费未果,双方发生纠纷。9月6日,殷都区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刘老太7876.05元。

    原告刘老太现年68岁。今年3月份,家人为了方便照顾原告起居便将她送到殷都区康乐敬老院居住。4月23日中 午13时左右,原告走到敬老院门口附近时,被隔壁邻居陈某饲养的藏獒突然冲过来扑倒并咬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到安钢职工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前臂被狗咬伤,右大腿皮肤被狗抓伤,右踝部软组织损伤。原告因此事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惊吓。双方就此事曾报警处理,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原告刘老太认为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康乐敬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780余元。

    陈某辩称,对原告的伤情和事实没有异议,他已给原告垫付了9000元医疗费,疫苗费2000元。康乐敬老院也辩称,对受伤事实没有异议,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和原告的家属签订了协议,原告外出敬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殷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作为藏獒的饲养人,未对烈性犬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被藏獒咬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系在被告康乐敬老院门口附近被藏獒咬伤,康乐敬老院对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长福姚志光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96374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