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询、冻结、扣划案件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但在执行工作中,特别是执行人员在银行(尤其是在外地银行)查询、冻结、划拨行为过程中,有的银行常常出于自身利益,争取客户多完成揽存任务等原因,采取以要向行长、主任请示等软措施,故意想方设法拖延时间,或为当事人通风报信,给当事人转移存款提供了条件。特别是随着银行科技化水平的提高,大部分银行都开通了网上银行,并为很多当事人开办并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其便捷性为被执行人在极短时间内转移存款,逃避执行划拨、冻结提供了可能,使执行工作受阻。
目前,由于技术手段和取证能力方面条件限制,法院在追查通风报信和泄密责任人时难度较大,再加上办案人员多不熟悉金融业务,对电子银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更是知之甚少,即使明知对方舞弊,但却因抓不到证据,或因电子证据无法固定而无可奈何。有时虽然掌握了确凿证据,也往往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没能认真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由于法院制裁不力,难以使法律发挥威慑作用,客观上纵容了金融部门的违法行为。此类现象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
一、人民法院在日常业务培训工作中,在继续加强法律相关知识培训的基础上,应加大对金融业务知识特别是信息化、电子化知识的培训,使法官一专多能,掌握基本的信息化技能,具备应对银行和当事人利用电子银行业务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能力。
二、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银行也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制教育,将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考核和资格年审等方面的重要内容之一,促使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协助法院搞好执行工作。
三、法院执行工作是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议各级党委政法委将平安建设中关于执行工作的考核标准进一步量化,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对银行管理机构和各级商业银行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督促银行提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