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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歪念替人办卡挣小费 陷囹圄被判入狱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5-02-03 16:14:09


    为赚取不义之财,自愿充当犯罪分子的“枪手”,持他人身份证,在短短10天时间内流窜河南多个地市,在20余家银行柜台成功办理信用卡,成为令人羡慕的“办卡一族”。但多行不义必自毙,最后一次办卡时其阴谋被中国工商银行安阳钢南支行的工作人员识破后落入法网。1月30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福建省安溪县农民陈某某原本是一位踏实肯干的打工仔,一次在网吧认识了名叫“阿强”的男子,阿强声称自己有一份来钱快的工作介绍给他。阿强负责提供身份证,由陈某某拿去到银行办理信用卡,办成一张阿强付给其一笔数目不小的酬金。不用出苦力还能多挣钱?这下,陈某某动了歪心思。从2014年4月26日到5月6日短短十天时间,陈某某使用“阿强”交给他的多张他人身份证,先后流窜到河南省三门峡市、鹤壁市、安阳市等不同地点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网点,疯狂骗领各加银行的信用卡。其中4月26日一天时间就先后在三门峡市的四家建行网点和四家农行网点骗领了8张信用卡。5月4日到5日,分别在鹤壁市和安阳市的工行网点骗领了9张信用卡。

    2014年5月6日,陈某某和往常一样,拿着阿强给他的一张曹某某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钢南支行办理信用卡,本想着能再次顺利骗领,不料该银行工作人员经仔细比对后,发现曹某某的照片信息与陈某某本人不符,工作人员遂报警将陈某某抓获,警察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他人身份证和各种信用卡等物品。截止到案发时,陈某某冒用他人共办理各类银行卡22张。

    殷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其到案后始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犯罪前科,且其骗领的银行卡均为不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表示,银行信用卡的申领本来有严格的审查程序,但被告人陈某某持他人身份证能先后在20余家银行骗卡成功,说明银行在信用卡审核和发放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下一步殷都区法院将依法向涉案的银行分别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亡羊补牢,杜塞管理漏洞,确保信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和金融资产安全。

【法官释法】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1、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前提是存在诈骗的故意,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没有;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而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责任编辑:李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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