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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有“三度”

  发布时间:2014-10-30 10:19:32


    古代思想家韩非子曾经说:“善为吏者树德”。法官是司法审判的实践者,担当断案止争的重职,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屏障。德如水,法如舟。道德、良知和知识、学问对于法官同样重要。不仅如此,在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的今天,法官还应具备以下“三度”:

    强烈的政治高度。“壁立千仞”,“心高志洁”。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官应该有一种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对国家、对社会、对法律都付出绝对的忠诚。法官应该把法律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结合,避免因自身对细节的忽略而带来无法改写的人间悲剧,应该用崇高的政治信念汲取法律营养,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远大目标服务。法官“是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代表者”,要有远大的理想抱负。法官要与时俱进,尊崇和信仰法律,把审判事业作为自己一生的精神追求和心灵归属,而不是沾满功利的权宜之计。法官要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对人格的自我超越,让这种自我超越与法官的职业生命相伴相长,与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相伴相生,最终把法官的美德衍化成一种“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人和”的下意识的人性化司法理念。

    深邃的思想深度。“讷于言,敏于事”。身为法官,要播种法律、沟通情感、约束欲望、规范行为,任何烦躁失度都是司法审判的大忌。如果法律文书展示的是司法审判的静态美,那么法官的行为则可展示司法审判的动态美。“淡泊明志,宁静致远”。法官要用适度的沉默诠释法律,让法律在沉默中生根发芽而成为公众意识。法官的沉默是一种超人的智慧,是一种自信的风度,一种为人厚重的美德。面对繁乱的纷争,面对社会的压力,面对神圣的法律,沉默能表达千言万语所无法表达的丰富内涵。沉默是一种灵魂的挺立,是对个案深层次的思考,令擅自闯入者翻上高山也难见你的项背。法官不是公众人物,不需要用张扬个性去煽情,法律需要法官用矜持去覆盖狂热的激情。沉默是一种力量在倔强地延伸,沉默的法官一诺千金,言语掷地有声,裁判力透纸背。法官在庭审中的适度沉默是公正的彰显,而调裁的积极主动是效率和功底的反映,是法官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

    高尚的人格亮度。“修德安民”,内心充满阳光,心境光明磊落。俗话说:“境由心造”,厚德不是法官自身固有的,而是后天的内在素质的锤炼,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心路历程,是对理想和信念的执著。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冤案会搅乱法律的平静,引起社会的不安,法官惟有“修德”才能“安民”。法官关注公平与正义,像天平杠杆的支点,一手托两家,支撑着这头和那头,居中调停。法官在庭审中应表现出的是对双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对诉讼各方诉之法律无奈的理解,要以公正的裁判来弘扬美德,匡扶正义。公正是法官的道德底线,良知是社会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法官道德修养的好坏是司法审判公信力的体现,也牵扯着社会的安宁。法官应该宅心仁厚,用审慎地态度看待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用法律去平衡社会关系,钝化社会矛盾,稳定公共秩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法官使司法为民在亲民爱民中找到注脚,把法律适用的教化功能和惩治功能有机地糅合在一起,让出手的法律文书具有一种生命的张力。

    孟子曰:“达不离道。”而法官可以说,“法不离道”,法官以自己的“三度”承载着法律,书写着人生,如同《爱莲说》中的荷花“君子”一样,气质高洁,却能化德在人间。

责任编辑:B    

文章出处: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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