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因素很多,其中被执行人以“软暴力”来抗拒法院执行工作的现象已经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新的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所谓“软暴力”指行为人(一般为被执行人)采用非暴力手段阻挠或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非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他们往往利用社会上同情弱者的心理,在法院即将或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采用起哄、躺倒、自杀、自残、遗弃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于法庭等方式,通过哭闹行为,虚张声势,给法院施加压力,消极地对抗法院执行,使法院执行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更有甚者,部分被执行人错误地理解现有的政策,以赴省进京进行上访为由要挟法院,使执行人员考虑到社会稳定等因素而被迫变更强制执行措施。去年以来,在笔者所在的法院,采取上述手段抗拒执行工作的事件已经发生了十起,而且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与“硬暴力”相比,这种对抗手段社会危害性更大,法院更难以有效处置,因此已经严重影响到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这一问题值得引起关注。
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
一、从法院内部着手,切实规范执行行为,讲究执行艺术,对各类有特殊情况的被执行人慎用各类强制执行措施,减少与其直接发生冲突的概率。
二、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尽快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增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对存在“软暴力”抗法隐患的案件,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要提前向党委、人大等部门汇报,提前准备好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要主动邀请人大、政协及人民陪审员和监督员参与并监督案件执行工作。对已经发生的“软暴力”抗法行为,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争取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加大对“软暴力”对抗执行的制裁力度,对行为人采取“软暴力”行为,妨碍执行工作进行的,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视情况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或严重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大对“软暴力”行为幕后指使人的查处打击力度,打消其侥幸心理。“软暴力”的行为人自身一般在身体上可能有一定的缺陷,在实行软暴力行为时,一般都有幕后指使,在对采取“软暴力”抗拒执行工作的行为人加大制裁力度的同时,对其幕后指使者要从严打击,必要时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健全和完善执行救济机制,尽快在各级法院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特殊案件确实无法执行的,通过执行救助基金,对困难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救助,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