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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服务还是骚扰 来自“95588”的促销短信

  发布时间:2014-10-27 08:43:07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上海的刘先生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的用户。工商银行利用95588平台,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向刘先生发送商业信息,自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数量为30余条。刘先生称曾多次要求工商银行停止发送此类信息,但未得到有效解决。刘先生以工商银行侵害原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利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发送商业信息,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损失5万元。

    案情回放

    2011年6月,上海的刘先生为方便扣缴交通违章罚款,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畅通卡。之后,刘先生的手机上开始不断收到工商银行通过95588平台向其发送的短信。

    “购车有惊喜,分期0费率!3月15日-16日,工商银行携上海通锐汽车4S店在闵行体育公园开展一汽马自达促销活动,工行信用卡客户申请2年期购车分享0手续0利息,成功申请更可获赠惊喜礼品。”

    “【精品出境游】工银信用卡持卡人登陆‘card.zoe360.com’参加歌诗达大西洋游轮6月3日出发6天5晚济州釜山游,最低仅需2799元/人起,港务/签证等费用全包,更享免费升舱特惠。”

    ……

    刘先生认为,诸如此类的促销短信让其生活不堪其扰,遂向工商银行投诉要求其停止发送非用户服务的商业信息,但未得到有效解决。2014年8月,刘先生将工商银行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其停止发送商业信息,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损失5万元。

    庭审现场

    原告是否投诉处理?

    “最开始,原告是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进行投诉的。2013年原告打过95588热线,但当时没有想到诉讼所以没有留证据,2014年3月、5月,又打过95588热线,热线表示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但没有停止发送短信。正式起诉前的2014年4月、5月原告又致电被告工商银行法务部,但法务部不予理睬。”原告刘先生回忆道。

    “从原告的手机短信截图可以看出,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2014年3月12日、2014年5月4日分别以发送短信的方式进行投诉后,被告均于当天以短信的形式回复了原告的投诉,并提出两条取消的途径,第一是致电服务热线,第二是到网点反映。但据被告了解,原告没有向95588和法务部反映过这件事。”被告工商银行解释说。

    工商银行同时强调,如果原告采用以上方式提出要求,被告是可以停止发送短信的,原告于2014年8月提起诉讼,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之后就立即停止向原告发送商业信息。

    发送商业信息是合同权利还是侵权行为?

    法庭上,工商银行提交了刘先生当时亲笔签名填写的《牡丹畅通卡申请表》和《牡丹畅通卡领用合约》,其中《领用合约》第五条约定: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

    “该约定为格式条款,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该合同条款不应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刘先生认为。

    刘先生提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受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受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刘先生同时认为,被告使用银行专用短号码发送商业性信息属滥用公众对银行专用短号码的信任谋取商业利益,且经原告通知被告且告知了违反的具体法律,被告仍置若罔闻,侵权情节恶劣。

    对此,工商银行则认为,其向原告发送信用卡增值服务短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发送的是垃圾短信吗?

    围绕工商银行发送的短信的性质,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垃圾短信的定义是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接受的或者用户不能拒绝接受的短信。本案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短信完全符合该定义。学术上称为‘未经请求的信息’。”刘先生认为。

    工商银行提出反对意见:“短信的性质从内容来看,均与银行卡有关或系优惠信息,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垃圾短信的定义。原告认为该短信属于垃圾短信是其个人意见。我方发送的短信体现了客户的需求,推送的活动也均有许多人参加。”

    工商银行还举例,长安马自达指定车型信用卡分期活动有74人参与,歌诗达大西洋游轮6天5晚釜山游有34人参与等。

    5万元的赔偿是否于法有据?

    当论及5万元赔偿的依据时,原告刘先生认为,自己主张的权利既具有人身权,又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垃圾短信占用了原告手机空间;原告需要阅读、辨别并删除;垃圾短信给原告造成了生活中的烦恼和不便,其需要通过电话、网点投诉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若原告的损失难以计算,可以依据被告因此的获利及支付能力加以确定。

    工商银行则认为,其既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双方合同约定的对原告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也未违背合同约定向原告发送与银行业务无关的商业性信息,而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因提供增值服务而导致其产生了任何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损害,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B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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