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使每一项决策提议都能充分集中民智、广泛反映民意,清丰县法院积极借鉴河南省邓州市“4+2”工作法,结合审判实际,推行4+2议事决策工作法,即院内重大事项要通过“四议”和“两公开”:
党支部会提议。院内重大事项的提议,首先在充分征求党员、广大干警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的基础上,由院党支部提议,形成初步意见。党支部坚持每周一次研究分析例会制。党支部委员对党内事务管理、审判、执行工作管理、干部工作作风、司法为民等方面有意见和建议的,均可以在充分征求干警、当事人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后,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填写《党员议事提案书》的形式向党支部进行反映、在党支部的例会上提出,所有党支部委员就提议事项分别发表意见和看法。根据各支部委员的意见,可以对提议进行修改完善。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举手表决并签字,经与会人员2/3以上同意,形成详细的书面提议材料,请党组会商议。
党组会商议。对于支部会提出的初步意见,院党组会组织党组班子成员讨论、商议,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向专家请教,进行可行性论证。每名与会人员都必须对提议意见发表意见和建议,根据不同情况,班子成员讨论任何一项决策时,都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要以落实司法为民为基础,充分考虑法院的审判实际、社会需求等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法院同干警、干警与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妥善解决来自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努力做到既要促进法院的自身的发展,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支部提议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然后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到会人员2/3以上同意并签字后形成商议意见。
院务会审议。经党组会商议形成的意见,交院务会审议。意见应在召开院务会三天前,以书面形式把党组会商议的事项送交各庭室队局负责人,让各中层干部带着议题进行思考斟酌,充分了解审议主题,提高审议质量。对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院务会。各中层干部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审议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并解释原因。院务会根据各中层干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完善实施方案,经与会人员2/3以上同意并签字后形成审议意见方可提交全体会表决。
全体干警大会决议。院务会通过的审议意见,必须召开全体会,经全体干警的讨论表决通过。召开全体会会议前,提前一天以文字或口头形式通知全体干警,简要告知决议事项的内容,干警在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立即完善的当场修改完善,不能完善的做好解释,限定时间完善。对表决未能通过的事项,要深入剖析,如果决策确实错误则及时中止;如果思路正确,因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而被否决的事项,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干警表决。决议必须经全体干警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决议内容公开。经全体会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院公示栏和电子显示屏公示,广泛听取干警的意见。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公示期过后,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全体干警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告过程中,要做好解释工作;若发现决议中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或必须对决议进行全面修改的,要重新召开院务会和全体干警大会,说明情况,宣布决议无效;如果发现公告内容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立即重新公布。
实施结果公开。经公示后的决议在党组的领导下由各庭室队局组织实施,对实施结果要及时向全体公布。实施过程中,要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发问题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党组报告,变化较大的应再次提交党组按“4+2"工作程序解决。公开的实施结果,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要设立意见箱,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必须在3日内由支部予以答复。对于不满意超过三分之一的,要按照 “4+2”工作法决策程序对实施结果进行表决。
“4+2”工作法,规范了决策程序,充分尊重了广大干警的意愿,推进了决策的科学民主,构筑了新时期和谐的干群关系,有效地推动了我院民主政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