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阿巧购买一辆二手车,可在张某付款后,阿巧未将车辆交付给张某,并玩起了“人间蒸发”。张某在网络上发起了“人肉搜索”,找到了阿巧,此举却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因为发帖侮辱阿巧,构成侵权,判定其赔偿阿巧精神损失费1000元。
2012年5月,张某向阿巧购买一辆二手车,张某支付了近9万元购车款给阿巧。但是,阿巧收钱后,却没有及时交付车辆。此后,张某发现阿巧联系不上了,在长达1个多月的时间里,动用各种通讯手段,都找不到阿巧。
张某疑心阿巧是个骗子,骗走了自己的购车款。于是,他开始在猫扑网等网站上发帖“悬赏缉拿”,公布了阿巧的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车辆等个人信息,甚至还将阿巧的照片公诸于众。同时他还发帖称阿巧是“无耻的女人”,使用了“无耻”、“悬赏缉拿”等侮辱性语言。
在帖子发布了一个月后,阿巧出现了,并将车辆交付给了张某。但是张某在网络上发布的帖子继续在传播。很多人误以为阿巧是骗子,不少朋友对她产生了误解,原来的单位也辞退了她。网络上的帖子也给她的生活造成极大困扰。为此,阿巧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立即删除其发布在猫扑网上诋毁她名誉的网帖,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张某辩解说,他所发的帖子是事实,而且发帖是自己在联络不上阿巧的情况下的私力救济行为,要不是他上网发帖,让阿巧感受到压力,或许他至今讨不回车。
而阿巧说,自己延迟交车,并非想诈骗钱财,仅仅是因为收到购车款后,工作过于繁忙,才没有办法及时交车。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张某在猫扑网上发布网帖,不仅公布了阿巧的个人信息,同时使用了“无耻”、“悬赏缉拿”等侮辱性语言,在一定范围内确对阿巧的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而张某主张因阿巧拒不交付车辆,其在猫扑网上发布相关网帖系私力救济,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阿巧拒不交付车辆之事实;另,私力救济也应在法律允许限度内通过合法手段行使,张某通过在网络上披露阿巧个人信息、发起“人肉搜索”之方式要求阿巧履行合同义务,显属不当,且张某在取得所购车辆后近两年时间里也未及时删除上述网帖。
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阿巧名誉权的侵害。考虑张某在庭审期间已经删除了网帖,故对阿巧要求张某删除该网帖之诉求不再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某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支付阿巧为取证所花费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