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未成年人的刑罚呈现轻缓化、非监禁化的今天,圆桌审判已成为少年审判工作中的一个亮点与特色。圆桌审判营造了一个缓和、宽松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庭审气氛,实现了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但是,圆桌审判仍存在需要与其他审判制度相衔接,自身制度须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如何更好的发挥圆桌审判的作用及优势,是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重点工作之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圆桌审判 “教育、感化和挽救”
1997年7月,圆桌审判在我国未成年刑事审判中第一次被尝试,现经十多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在我国未成年人的刑罚呈现轻缓化、非监禁化的今天,圆桌审判已成为少年审判工作中的一个亮点与特色。所谓圆桌审判,是指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少年合议庭法官采用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的方式,将严肃的台式审理改为布局缓和、宽松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圆桌式审理,灵活运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方式进行审判的一种庭审。圆桌审判主要特点就是通过对以往审判庭布局形式上的改变,对庭审中审问的语气、重点、态度以及庭审程序的控制和掌握。圆桌审判时,公诉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态度温和、神情和蔼、可亲可敬、关爱与严肃并重,消除了被告人的恐俱感。这有力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预防重新犯罪具有促进作用,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和期望。
一、 关于圆桌审判的作用及优势的认识
1、采用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的原则,改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灵活运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方式进行审判的一种庭审方式。
2、有利于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和恐惧心理。当前全国众多少年法庭的设置还是与审判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庭无异,庄严有余而亲和不足。许多未成年被告人生理、心理尚不成熟,大多是出于无知、不懂法律或一时冲动而犯罪,并且绝大多数是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表现。而当他们进入庄严的法庭,面对高高在上的审判法台,神情肃穆的法官,威武的法警,他们往往比较紧张和害怕。这样会造成被告人由于害怕紧张而词不达意,对犯罪事实不敢或不能供述,对有利于自己的辩解意见也不敢发表,无形之中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甚至丧失。而圆桌审判创造的宽松、缓和的庭审气氛,有利于减轻和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促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庭审能顺利查明犯罪事实与犯罪原因,为进一步的准确定罪量刑与有的放矢的法庭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有利于发动诸多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治,实现法庭审理与庭后帮教矫治的顺利衔接。圆桌审判是一种家庭化、座谈式的审判方式,庭审气氛的缓和、审判人员的和蔼亲切无不是为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实现教育挽救的目的服务。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社会各种力量的参与必不可少。
二、关于圆桌审判存在之不足
1、圆桌审判中仍面临着无法可依问题。圆桌审判作为一种未成年人犯罪庭审的特色方式,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现实中圆桌审判面临着无法可依问题。
2、没有配套的制度和司法理念。圆桌审判如果仅仅是一种法庭布置方式的改革,而没有辅以相配套的制度和司法理念的改变,往往会流于形式,影响其本身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如何在圆桌审判中达到严肃执法和教育感化最佳的结合和统一,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又能在缓和、宽松的庭审气氛中查明犯罪原因,施以教育和挽救,是适用圆桌审判面临最大的难题。
3、圆桌审判在各地做法不统一。基于圆桌审判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套统一而细致的操作规程,导致圆桌审判在各地具体做法不一。
4、社会评价有分歧等诸多矛盾与困惑。司法实践中,部分宽松的气氛虽然有利于对犯罪少年的教育和挽救,然而过分的平和宽松,则又失去了法律的威严,降低了刑事司法警戒的功能和威慑作用。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圆桌审判之意见和建议
1、庭前“做到三个一次”。在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前社会调查工作的同时,应当“做到三个一次”,即承办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一次、约请法定代理人到院谈话一次、到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就业单位或所在社区访问一次,以详细了解未成年人生活背景、成长经历及犯罪轨迹,为有效地开展庭审、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庭教育做好充分的准备。被告人以经济补偿换取被害人谅解,同意对其减轻刑罚或不予起诉。
2、庭中做到注重“三个阶段”。在适用圆桌审判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庭审阶段的掌握。一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将庭审的重点放在查明犯罪原因与犯罪根源,掌握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日常表现,了解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轨迹上;二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在保障诉辩双方的辩论权的基础上,注意引导双方将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社会危害性等充分表述;三是在法庭教育阶段,引导公诉人主要从“法”的角度,辩护人主要从“理”的角度,法定代理人主要从“情”的角度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深入剖析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源,提出应当吸取的教训,指明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在庭审气氛的掌握上,要注意宽严适度。既要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又要有效控制过激或不当言行,掌握庭审节奏和语气;既要宽松,鼓励未成年人畅所欲言,坦白思想,暴露不当认识,又要严肃,防止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现随意、散漫等情况。
3、做好庭后帮教工作,引入专职考察官制度。适用圆桌审判未成年被告人绝大多数将受到轻缓刑罚,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将有明显提高。因此庭后的帮教考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借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设立专职考察官的做法,由资深法官担任,负责少年法庭判决前后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工作。目前,该少年法庭还在探索考察官与未成年人所在社区的社工组织及矫正部门的工作衔接与配合,以期建立一个帮教考察的社会网络,使得其他法官能够集中精力于少年审判工作,适应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且也使考察帮教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和帮教质量有了相当的提高,促进了考察帮教工作的专门化和网络化。因此,在圆桌审判中必须要引入考察官制度,从而巩固和提高圆桌审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