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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朋友替老婆出气 “教训”变抢劫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9-30 18:11:03


    妻子与同事有过节,丈夫便要替老婆出气,谁知“教训”对方竟变成了抢劫犯,9月28日,殷都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抢劫案,判决被告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被告人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21岁的被告人黄某在安阳市殷都区麦潮KTV上班期间与其同事被害人杨某产生矛盾,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丈夫被告人张某。为安慰妻子,张某与妻子黄某二人商量决定“教训教训”杨某,张某在商量过程中提议将杨某的项链抢走,黄某未反对。随后,张某又将其朋友被告人魏某电话通知过来,将“教训”、抢劫杨某的意图告知他,魏某表示同意。

    2014年1月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其岳父黄海军的豫EHP22X号黑色力帆汽车与魏某一同到文峰大道西段麦潮KTV等待黄某下班一同劫持杨某。三人等齐后在车内等候杨某,待杨某出现后由黄某指认,张某与魏某下车将杨某强行带入车内后排,由魏某看守。黄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并用衣服罩住头部,防止杨某认出。张某驾车行驶至中州路北段时靠路边停靠后,下车坐至车后排座,言语警告杨某以后在工作中小心,否则将“教训”她。张某用随车携带的小剪刀将被害人杨某脖子上的红绳剪断,将四个黄金转运珠和一个黄金吊坠以及一个银戒指抢走,并让被告人魏某从杨某的衣服兜里抢得现金200余元。后三个将杨某带至中州路电力大厦北侧让杨某下车。案发后,三被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和魏某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张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魏某为他人帮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某和魏某的家属已分别与被害人达成经济赔偿调解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对张某和魏某表示谅解,故该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A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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