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活跃,由此引发的深层次问题开始显现,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金额上均呈逐年上升态势。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2012年、2013年、2014年1至7月分别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53件、364件、389件,占同期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10%、17%、33%,金额由以前的几千至几万发展到十几万至几百万不等。
通过调研,笔者对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是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道德规范尚未形成。现行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过低,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致使诚信缺失恶意欠债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法律规范及相应监管机制缺失。目前,国家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裁判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关民间借贷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但是仍有很多领域需要进一步明确,从而导致民间借贷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度增加。加之政府监管不力,对民间借贷打击力度不够,导致民间借贷案件频发。
三是受高额利润驱使,投机逐富心理驱动。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现有的投资渠道不畅,银行存款利率与物价上涨之间反差较大,受高息和投机心理的影响,个人宁愿把资金转向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市场而不愿将闲散资金存入银行,致使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上涨。
四是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缺失。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民间借贷又多以熟人关系为基础,较少设置担保,部分案件甚至没有书面的借据,一旦发生诉讼,出借人举证较为困难。
五是企业资金难以为继,金融借款门槛过高。部分民营企业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产品价格回落、对外销售不畅致产品积压等因素使得资金链较为紧张,民间借贷成为企业快速融资的重要渠道。如果后期经营不善,高息将导致企业利润降低,甚至出现亏损,致使还款能力减弱,从而引发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
针对上述情况,湖滨区法院建议:
一是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出台明确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规定放贷人的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放贷利率上限、明确法律责任等内容,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有效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制环境。
二是拓宽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专门机构。构建支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规定通过财政拨款的方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信用担保审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证明。
三是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在全国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切实让守信的人得实惠,让失信的人受惩罚,使整个社会形成讲诚信、树诚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四是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强化诚信教育,促成企业、群众知法守法信法的良好局面。同时,加大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力度,邀请专家帮助中小企业科学论证投资项目,减少项目投资风险。
五是强化宣传引导示范作用。司法部门要结合单位职能在群众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的宣传,不断增强群众法律观念,进行正确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