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1.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2.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3.以帮助信访人名义骗取他人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4.在国家机关的公共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伤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结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15.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7.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