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卷宗档案的管理,结合本院执行分段式改革的实际情况,加快执行案件流转速度,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实施统一管理,专门设置执行卷宗档案室,负责全局执行案件卷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院受理的新执行案件卷宗、未能执行完毕的案件卷宗、执行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均属归档范围,由执行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执行档案室由执行综合科专门设置2名档案专干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借阅、办理。
第五条 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案件卷宗在执行局综合科、执行裁决庭、执行警务大队之间流转,每个部门应确定一名内勤,专门负责执行卷宗的借阅和管理,并负责返还。其他人均不能从执行档案室直接借阅卷宗。
第六条 需要借阅执行卷宗的部门,应由其内勤持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执行卷宗借阅单到执行档案室借卷并备案,该段执行流程结束后,借卷内勤必须在3日内将执行卷宗返还执行档案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阅时间的需经过局长签字批准。
第七条 执行卷宗需直接在部门之间流转的,应由接收卷宗流转的部门内勤立即到档案室进行变更登记。
第八条 每周五下午档案室内勤要对借阅执行卷宗进行汇总,重点对未返还卷宗进行统计,逐案与借卷内勤进行核实。
第九条 已经执结的卷宗由各部门内勤于执结后5日内交还执行档案室,由执行档案室按照标准在7日内定卷并及时向院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十条 执行档案室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对接受的档案进行整理编号,纳入检索范围,分类归档上架,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执行档案室要按规定完善防光、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虫蛀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清点、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二条 执行档案室内严禁堆放其它杂物,要保持整洁,进出库房要随时锁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调阅执行卷宗,应持单位介绍信或者公函,经局长签字后方可调阅。
第十四条 档案内勤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按时登记,按时催要,不得擅自扩大调阅范围。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