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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网上立案上门和预约立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23 11:34:24


    为全面落实司法便民服务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结合我院诉讼服务网站建设的实际情况,即日起我院将对民事诉讼案件全面开展网上立案、微信立案、上门立案和预约立案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属于我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我院诉讼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立案手续的,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便捷的方式,按本公告附件所列诉讼材料文件逐页以照片形式(JPG格式)发送至我院网上立案专用电子邮箱ydfy2097777@163.com后,拨打我院立案热线电话0372-2097777进行确认。也可以通过关注我院官方微信(搜“殷法阳光”或微信号“yinduqufayuan”即可关注)进行发送;

    二、发送成功后,请保持预留电话畅通,以便我院工作人员联系,并请注意登录预留电子邮箱查询案件立案审查进展情况;

    三、立案庭对网上发送的相关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直接登记立案,并通过电子邮箱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原告据此缴费后即完成网上立案手续。

    四、立案庭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相关立案材料,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立案人发送相关通知,申请立案人按照法院的要求和时限补充完毕后,重新发送我院,即可按上述要求继续办理网上立案手续。

    五、立案庭审核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归我院管辖,依法不予立案的,以电子形式向申请立案人说明情况,申请立案人如有异议,或者需要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请到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六、网上立案遇具体问题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我院立案热线电话0372-2097777进行咨询。

    七、如申请立案人在我院辖区居住,因行动不便不能到我院现场办理立案手续又不能通过网上立案进行操作,或平时工作忙需要在节假日办理立案手续的,可以拨打我院立案热线电话与立案工作人员预约节假日来法院立案或由我院派出工作人员进行上门立案。

    八、申请网上立案的当事人应确保提供材料和证据的真实性,并应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按主审法官的要求向本院提供原件或对原件进行核对。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在开庭前将书面授权委托手续递交案件主审法官。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案件无法审理的,除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诉请予以驳回外,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追究其妨碍诉讼或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2015年11月18日

附件1:网上立案手续清单及要求:

    1.起诉书。原告是公民的需本人签名并捺手印,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2.身份证明。原告是公民的需对身份证原件正反面进行拍照,是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进行拍照。

    3.证据材料。对原件进行逐页拍照,无原件的可对复印件进行拍照。

    4.网上立案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从本网站复制后填写并拍照上传。

附件2:网上立案需在开庭前向主审法官提交委托手续清单

    网上立案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在开庭前向主审法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其中特别授权的必须写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1.系单位职员的需提交工作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系律师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和执业证复印件;

    3.系法律工作者的需提交执业证、公函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

    4.系公民代理的需提交与委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的人,需提交推荐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网上立案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为便于网上立案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网上立案和其他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二、网上立案当事人除提供其他送达地址外,必须按规定提供电子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

    三、本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三、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四、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电子送达的,以法院通过立案专用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日期为准。

    五、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网上立案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如下:

    送达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接受电子方式送达的电子邮箱: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捺印   │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责任编辑:李军林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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